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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試的時間、內容、地點是什么?
答:2022年度上海市公安系統和法院系統警察學員招考筆試日期定于4月17日,筆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法律基礎》和外語(《英語》或《日語》)。其中,《法律基礎》和外語合并一張試卷進行考試,分別計分。
以上兩類警察學員招錄考試,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考試地點由計算機隨機編排,具體考試時間、地點以網上下載打印的準考證標明為準。
二、考試報名的方式、時間是什么?
答:本次考試報名一律采取網絡報名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間為3月14日10:00-3月18日14:00,報名網址為2022年度上海市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學員、法院系統司法警察學員招考專題網站(www.shacs.gov.cn/Link/2022103xy.htm)。報名時須牢記登錄密碼。
三、網上報名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答:首先,考生應仔細閱讀招考相關文件,確定本人符合報考條件;其次應準備好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和繳費平臺支持并已開通網上支付功能的銀行卡或掃碼支付工具。
四、上傳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網上報名必須正確上傳電子照片,照片應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證件照,照片必須清晰,亮度足夠,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內,寬度75至150像素內,大小50KB以下。
五、如何進行繳費?
答:本次考試繳費一律通過網上進行,完成網上報名、上傳電子照片后即可進行網上繳費,考生可通過報名系統繳費平臺支持的、已經開通網上支付功能的銀行卡或電子掃碼支付工具進行網上繳費。網上繳費時間為3月14日10:00-3月18日16:00(建議避開每日24:00左右銀行結算時段繳費),逾期視為放棄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100元。
六、如何申請辦理減免考試費用?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可申請減免考試費用。擬享受減免考試費用的考生,不實行網上繳費,在網上完成報名、正確上傳照片、選擇“申請減免考務費用”,并于3月17日上午10:00前上傳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申請減免的考生須于24小時后再次登錄報名系統查詢審核結果,提示“考務費用減免申請已通過”則報名完成,如提示“考務費用減免申請未通過”,請按照要求完成相關操作并補齊資料。如超過24小時仍未收到反饋,請及時與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聯系。
七、何時可以下載打印準考證?
答:考生完成網上報名并成功繳費后,務必在4月14日10:00起,通過報名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載打印后的準考證須妥善保管,以備考試、面試使用。
八、網上報名須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考試報名前本人須仔細閱讀招考相關文件,慎重報考,一經繳費確認,不辦理退考。
(二)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考生應對在網上輸入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進行報名,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考生承擔全部責任。
(四)網上報名須正確上傳照片并按時繳納費用,方可視為報名成功,否則視為放棄報名。
(五)考生應按時下載打印準考證,否則視為放棄考試。
(六)報名信息一經繳費即不得更改。
(七)由于網絡傳輸速度等不確定因素,繳費確認信息可能會相對滯后,但一般不會超過24小時,請考生不要急于重復支付劃款,同時建議考生不要同時開啟多個繳費頁面進行報名和支付,以免發生錯賬。
九、考生參加考試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考生須知》《考場規則》和《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考試前6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經疫情防控檢查核驗后進入考點考場。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考生應考時務必攜帶黑色字跡的墨水筆、2B鉛筆、橡皮。禁止將手機、智能手表、智能手環、藍牙耳機、計算器等各種電子、通訊、計算、存儲及其它設備帶至座位。
(四)嚴禁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五)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作弊等違規違紀行為,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考生有義務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考試試卷和答題信息,不被他人抄襲。若有答卷雷同,雙方均按零分處理。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按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相應條款嚴肅處理。
(七)考點無停車條件,考生應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線,提早出門,按時赴考。
(八)考點內禁止吸煙,考生應自覺維護校園環境衛生,請勿將貴重物品帶入考場。
十、筆試作答有何要求?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試卷和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經監考人員核對考生信息無誤后,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后對號入座。
(二)考生應先用黑色字跡的墨水筆在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上填寫本人姓名、試卷代碼、準考證號碼,并用2B鉛筆將試卷代碼和準考證號碼填涂到相應位置。
(三)考生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不得超過規定區域,不得做任何標記;考試開始鈴響再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四)考試不得使用計算器等電子設備及涂改用品。
(五)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十一、本次考試是否指定專門用書,考試機構是否組織考前培訓?
答: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十二、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準考證怎么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考生,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帶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材料。
遺失準考證的考生,考試前可自行到網上下載打印。考試后不辦理準考證補辦等手續。
十三、筆試成績公布的時間和方式是什么?
答:筆試成績及合格分數線可于5月20日10:00起,通過2022年度上海市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學員、法院系統司法警察學員招考專題網站查詢。考試成績單不另行發放,考生可在成績公布后的30日內自行下載打印。
十四、考生于考前還須周知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答:(一)在本次招考組織實施過程中,將嚴格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要求,落實防疫措施,必要時可對有關工作安排進行適當調整。請廣大報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筆試疫情防控具體要求,即《2022年度上海市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學員、法院系統司法警察學員招考筆試疫情防控告知書》,已于3月9日同步在招考專題網站公布,請考生務必充分知曉理解并遵照執行,做好考前自我防護、考前自主健康監測、考前48小時核酸檢測等各項工作。凡有虛假或不實承諾、隱瞞病史、隱瞞旅居史和接觸史、自行服藥隱瞞癥狀、瞞報漏報健康情況、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經發現,一律取消考試資格或考核成績。造成影響和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二)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3、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4、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6、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
7、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有關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包括: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五)筆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1、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4)未按規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5)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7)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2、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1)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2)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3)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5)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6)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7)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3、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1)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4)使用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6)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4、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5、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4)通過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5)購買作弊器材的;
(6)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6、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報考者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應當將其違規違紀行為和處理結果通報所在單位。
7、報考者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十五、相關咨詢電話是什么?
答:政策咨詢:28957159
考務咨詢:12333
網上報名技術咨詢:4000136300
監督電話:22020799(公安系統警察學員)
64745807(法院系統警察學員)
桂老師
15921932258
李老師
13585512509
劉老師
17717222736
汪老師
13391256779
王老師
13585512605
周老師
19916744766
吳老師
18001770796
于老師
19946127488
樊老師
18917874588
陳老師
18117127207
童老師
18321250548
張老師
18017809371
廖老師
17701706182
陳老師
13918156994
周老師
15000167376
小小老師
18917193646
章老師
18016289781
寧老師
19946094266
楊老師
13585512309
高老師
19117283623